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精神,落实《黑龙江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黑招委联〔2009〕2号)要求,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工作管理,确保综合评价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评价结果的可信可用。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包括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全省综合评价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考试评价部门负责管理,各普通高中负责具体实施。
一、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一)学生自然信息管理
1.学生自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民族、政治面貌和照片。学生在高一年级注册时,上述信息必须由学生本人填报并经学生、班主任和学校核实、确认。
2.学生自然信息由各普通高中通过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网(以下简称“省考评网”)上传,省考评办统一管理。市(行署、总局)、县(市、区、分局)考评办、普通高中可登录省考评网,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查阅学生自然信息。
3.学校要在每年3月1日至10日组织高三年级学生对自然信息进行最后核实确认。学生信息中除政治面貌外,其他信息非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的学生,由所在学校于每年3月10日至20日将户口原件、身份证原件、学校证明逐级上报至省考评办办理。确需更新照片的学生还需上报身份证和刻录在光盘上的数码照片(以学籍号为文件名,扩展名是jpg或jpeg)。省考评办只受理各市(行署、总局)考评办的统一更正事宜。
4.每年3月底前学校将高三学生自然信息从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网下载打印,学生本人核对后履行签字手续,由学校存档备查。
(二)考试报名
1.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省里统一规定的考试报名时间通知学籍在本校的每位考生报名。保证在籍的每位学生都能及时报名参加考试,对自动放弃考试的考生,要履行签字手续,由学校存档备查。
2.借读生回学籍所在学校进行考试(包括考试和考查科目)报名。借读学校要负责已报名的借读生信息技术上机考试、通用技术过程性评价及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业水平考查。
3.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同一科目可参加一次正考和不超过两次补考。
(三)成绩管理
1.考生成绩由省考评办统一认证和管理。
2.正考成绩采用A、B、C、D四个等级呈现;补考成绩采用C、D两个等级呈现。
3.省统一组织考试科目成绩与学校组织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均由省考评办通过省考评网向全省公布。市(行署、总局)、县(市、区、分局)考评办、普通高中可登录省考评网,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查阅考生成绩。学生可登录省考评网,通过“学生成绩查询”进入查询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两者均为考生的学籍号)查阅本人成绩。
4.省内转学的学生,办理考籍变更手续后,已考科目成绩与自然信息转入新学校。06级休学至07级的学生,原会考成绩有效。
5.外省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逐级上报学生所在省省级学业水平考试(会考)部门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证明,经省考试评价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统一在省考试评价网上公布。
6.语文(朝语文和汉语文或蒙语文和汉语文)、数学、英语(俄语或日语)考试成绩及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和综合实践活动考查成绩由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考评网上传至省考评办,经省考评办认定后,成绩有效,并在省考评网上公布。成绩一经认定,不得更改。
7.借读生的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考查成绩,由借读学校负责上传至省考评办,并以书面形式(加盖学校公章)转交借读生学籍所在学校,由学籍所在学校存档。未报名的考生,考试成绩无效。
8.信息技术考试由上机考试和笔试组成,考生只参加其中一项考试,其考试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9.通用技术考试由过程性评价和笔试组成。考生只参加过程性评价或笔试其中一项,其考试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10.省考评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成绩查询事宜,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写明查询原因,学校做好登记,逐级上报至省考评办申请查询。省考评办只受理各市(行署、总局)考评办的统一查询。查询期限过后,未申请查询的考生,视为对本人成绩无异议。查询后认定的成绩由省考评办在省考评网上公布。
二、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
(一)过程性评价记实管理
1.过程性评价记实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要素、要点及参照点》中的124个参照点,由班主任和科任分别填写 “学生综合素质过程性评价记实表”以及“典型事例评价表”。
2.学校评价管理部门要在每个学期末,组织班主任和科任教师汇总日常填写的“学生综合素质过程性评价记实表”,形成班主任和科任评价手册。“评价手册”与“典型事例评价表”为阶段性评价提供依据。
(二)阶段性评价管理
1.每个学期结束,学校评价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依据班主任和科任评价手册以及“典型事例评价表”的信息,结合学生本学期的成长、发展状况,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阶段性评价。
2.对学生做出的阶段性评价评语,经学生签字确认后由学校存档,为总结性评价提供依据。
3.对有异议的评语,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和复评,无异议后公布复评结果。
(三)总结性评价管理
1.总结性评价综合评语管理
(1)高三年级在3月15日前,学校评价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将阶段性评价信息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做出总结性评价综合评语。总结性评价综合评语要充分反映学生高中阶段成长和发展状况,力求全面真实、重点突出、语言简练、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地刻画出学生的优势、特长和努力方向。
(2)总结性评价综合评语,经学生签字认可后由学校存档,作为向省考评办上传总结性评价信息的依据。
(3)对有异议的评语,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和复评,无异议后公布复评结果。
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结性评价表”管理
(1)高三年级在3月30日前,学校评价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结性评价表”。主要内容有学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总结性综合评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六个方面分别获得的等级、三个方面(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能力)突出事迹(表现)记实、修习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数量及获得学分及总学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情况、特长情况和奖惩情况。
(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结性评价表”填写完成后,经学生签字认可,由学校存档备查。
(3)每年4月10日前,学校要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结性评价表”通过省考评网上传至省考评办。
(四)“学生成长记录袋”管理
1.学校要帮助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学生成长记录袋”既要规范化,又要个性化。
2.成长记录袋由学生自主管理,学校要定期组织展示、交流、检查和评比。
3.要通过帮助、引导、管理,使“学生成长记录袋”能够描述学生成长过程、展示成长成果、反思成长轨迹、评估成长水平、制定发展规划。
(五)模块考试成绩及学分管理
1.学生取得模块考试成绩并获得学分后,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省考评办要求的格式填写学生的模块考试成绩及学分,经学生签字后,由学校存档。
2.每个学期末,学校要将存档的模块考试成绩及学分,通过省考评网上传至省考评办。
3.高三年级的上学期末,学校要将学生获得的综合实践活动学分,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省考评办规定的格式,通过省考评网上传至省考评办。
(六)信息管理
1.省考评网是省考评办与各级考评办和普通高中进行信息传递的主渠道。各级考评办和普通高中评价管理职能部门,每天都要阅览省考评网,及时了解省考评办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的最新要求。
2.学校学生综合评价管理职能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评价信息管理规范、有序、安全。
3.学校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管理手段,实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4.学校要安排专人管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省考评办对评价信息管理的所有要求。
5.学校要严格按省考评办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详见省考评网上的相关通知)通过省考评网上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6.上传后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要报经省考评办同意,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三、关于综合评价的信息管理及结果使用
(一)综合评价信息管理
1.省考评办负责全省学生综合评价的信息管理。
2.省考评办依据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校上传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形成《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报告单》。
3.《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报告单》的主要内容。
(1)学生的自然信息;
(2)学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综合评语;
(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六个方面的评定等级;
(4)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六个方面中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能力突出事迹(表现)记实;
(5)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业水平考查成绩;
(6)模块修习数量及获得的学分;
(7)综合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8)学生获得的总学分;
(9)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
(10)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情况;
(11)特长情况;
(12)奖惩情况。
4.每年4月20—30日,省考评办将《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报告单》通过省考评网向全省普通高中发布,由学校下载后打印。学校打印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报告单》经学生本人、家长签字认可、校长签章后,由学校存档备查。
(二)综合评价结果使用
1.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信息纳入考生电子档案,做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2.省考评办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报告单》逐级下发至学生本人。学生被普通高校录取后,《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报告单》装入新生档案。
3.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及格及以上、考查成绩全部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全部C级及以上、高中阶段获得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方可获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4.普通高中应届学生报考本科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录取院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含考查科目成绩)要达到10个C级及以上,其他方面要达到普通高中毕业的基本要求。
5.实行自主招生的重点高校可在高校自主考试基础上,自行规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要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的普通高中应届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省内国家级示范性高职(专科)院校要探索实行单独招生录取方式。由招生院校自主规定考试科目、自主命题考试、自主招生录取;省内部分高职(专科)院校设置的适应当地经济建设的相关专业可采用国家统一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结合的录取方式。逐步实行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的录取方式。
四、关于综合评价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综合评价工作定期专项检查机制,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及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各市(行署、总局)、县(区)招考办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考务程序、严密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用组织中考、高考的标准组织学业水平考试。
(三)要严肃查处综合评价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违纪舞弊事件,按相关文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省考评办和学校学生综合评价管理部门要强化综合评价的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高效地收集、处理、保存综合评价信息,确保综合评价结果的可信可用。
本管理规定未涉及的综合评价相关管理工作,仍按《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执行。